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19370号“晶炫JINGX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29号
申请人:南昌晶炫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370号“晶炫JING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6490号“炫晶艺术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相互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晶炫”及对应拼音“JINGXUAN”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晶炫”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炫晶”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学校(教育)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