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0808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21号 - 申请人:李华勇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08081号“金象春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21号

       

      申请人:李华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8081号“金象春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4819号“金色春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41030A号“金色春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相互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金象春天”,与引证商标一、二“金色春天”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不易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4类疗养院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3类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