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34548号“校助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06号
申请人:朴春锡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4548号“校助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为文字“校助理”,“校助理”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学校教育有所帮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计算机终端通讯、互联网广播等相关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