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940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74号 - 申请人:任丘市燕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794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74号

       

      申请人:任丘市燕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9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4789号“恒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78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相互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铜焊合金、钢合金、金属门、铝丝、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6类锡焊丝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搁栅、金属绳索、小五金器具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