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30789号“CHAR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71号
申请人:佛山市兴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商标原申请人:佛山市兴普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受让人:广州速电体育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0789号“CHA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组建的电子竞技战队名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4320号“WARP CHAR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87003号“千极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97181号“权衡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795739号“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44508号“健变健身FITNESS CH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32894号“CHANGE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品牌介绍、相关含义及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1251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HARGE”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认读部分“CHARGE”,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CHANGE”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和娱乐竞赛、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俱乐部(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