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3527128 - 商评字[2020]第0000132335号 - 申请人: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3527128号“誠品書店 the eslite

    bookstore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335号

       

      申请人: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世纪经贸大厦室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对第13527128号“誠品書店 the eslite bookstore 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56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并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使用材料及使用照片;
      2.被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书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诚品团队简介及得将记录;
      2.被申请人宣传图片;
      3.被申请人网络宣传截图;
      4.争议商标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誠品生活 the eslite spectrum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