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446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61号
申请人: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4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11471号“光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在“肉;罐装水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果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干食用菌”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海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腌制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被认读为“光合”,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