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942088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10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润杰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420883号“神视SENS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润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20883号“神视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5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或广告宣传、展览等其他商业活动中,亦未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等方式允许他人使用。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上关于以被申请人名称及复审商标组合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1日取得复审商标的专用权后,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应用。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2、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3、复审商标若被撤销注册将会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为深圳格鲁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探针检验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为Dongguan shanshui steel structure co,ltd进行钢梁、钢柱检验的检验报告;
      2、“神视SENSE”企业宣传册(无);
      3、被申请人办公环境照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工程、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材料测试、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
      2、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①、被申请人为哈利发克斯风机(深圳)有限公司进行轴工件超声波检测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为深圳铭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形钢带对接焊缝检验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与东莞市巨菱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检验服务协议》、被申请人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签订的《检验委托协议书》;
      ②、“神视SENSE”企业宣传册;
      ③、被申请人办公环境照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①为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被申请人分别与东莞市巨菱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签订的《检验服务协议》以及其为哈利发克斯风机(深圳)有限公司进行轴工件超声波检测的检验报告和为深圳铭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形钢带对接焊缝检验的检验报告,证据1为被申请人分别为深圳格鲁森科技有限公司和Dongguan shanshui steel structure co,ltd进行探针检验和进行钢梁、钢柱检验的检验报告,撤销程序中的证据②为被申请人企业宣传册,撤销程序中的证据③为被申请人办公环境照片,上述各项证据中均附有复审商标标识,且在证据内容上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质量检测”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其他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工程、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材料测试、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