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900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70号
申请人:北京北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程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9342号“宁波市园林旅游有限公司 NINGBOCITYGARDENTOURISM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3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21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53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19878号“鹭溪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35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11969号“祎凡国际物流 YIFANGUOJIWU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4105群组(六)部分服务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特定关联,具有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相关文件、合同、发票、宣传片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4105群组(六)部分服务,即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