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41077号“VitaLife Made with
Love Natura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89号
申请人:诺美瑞卡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1077号“VitaLife Made with Love Natura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4975号“Vita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呼叫、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动物垫窝用干稻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包括动物饲料用非医用食品补充剂品和滋补剂,宠物用饮料,非医用动物营养品、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itaLife Made with Love Naturally”包含了引证商标“Vita Lif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