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48100号“小象生鲜 越快越新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37号
申请人: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8100号“小象生鲜 越快越新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72235号、第17672131号、第17672117号、第33773150号、第34228028号、第36723009号、第36448335号、第31848000号、第1432340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五至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所获荣誉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至六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象”,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