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0472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22号 -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04721号“Hi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22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04721号“Hi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562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18957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媒体报道、其他商标信息列表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影响。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