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152867号“AM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89号
申请人:上海弘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152867号“AM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0683号“A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95号“A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