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6091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59号 - 申请人:爱味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60919号“爱味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59号

       

      申请人:爱味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60919号“爱味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22641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58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近似,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