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8315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50号 - 申请人:绍兴市金帝电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83156号“金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50号

       

      申请人:绍兴市金帝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3156号“金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743680号、第6449767号、第14621744号、第4673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近似,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