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76939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03号 - 申请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693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03号

       

      申请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9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96026号“茶马古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42716号“绿野伯乐尝LUYEBOLE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55088号“燕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