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1296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58号 - 申请人:艾美锐思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12968号“艾美锐思AMYR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58号

       

      申请人:艾美锐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12968号“艾美锐思AMY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11220258号、第168943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MYRIS”与引证商标二“AmyRia”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擦洗溶液、脱脂用松节油、非生产过程中用的脱脂剂、家用脱脂制剂、预润湿浸渍餐具洗涤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擦洗溶液、脱脂用松节油、非生产过程中用的脱脂剂、家用脱脂制剂、预润湿浸渍餐具洗涤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