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176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73号
申请人: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7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983360号图形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庞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