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70798号“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59号
申请人:和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0798号“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4000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5584号“汉荣至和 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4667537号“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官网截图;2、以“和君集团有限公司”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3、著作权转让合同;4、作品登记证书;5、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流程信息;6、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的相关介绍;7、在先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均为“和”字,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以外的计算机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以外的计算机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