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535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61号
申请人:广东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3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4033号商标、第12612494号商标、第3226978号商标、第101413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太阳能集热器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太阳能集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太阳能集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