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13593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95号 - 申请人:北京秦唐驿站餐饮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35939号“秦唐驿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95号

       

      申请人:北京秦唐驿站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5939号“秦唐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6673号商标、第4096674号商标、第19628971号商标、第48154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6月27日,该引证商标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经续展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