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21732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87号 -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217329号“蕴能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87号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17329号“蕴能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132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82835号商标、第22464398号商标、第58543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果罐头、食用果冻、水晶冻、发菜、果冻、腐竹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食用果冻、水晶冻、发菜、果冻、腐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食用果冻、水晶冻、发菜、果冻、腐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