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52114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51号 - 申请人:山西清香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52114号“囩藏191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51号

       

      申请人:山西清香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2114号“囩藏191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6839号“贡泉191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311287号“杨柳井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鸡尾酒、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评审意见,提出申辩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而成,其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囩藏”经艺术化设计后易被识别为“国藏”,“国藏”具有“国家级的典藏”之含义,其指定使用在鸡尾酒、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