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3240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24号 -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32409号“ENERGY FOR THE

    ADVENTURE L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24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409号“ENERGY FOR THE ADVENTURE 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7327号“探险活宝 ADVENTURE TIME及图”商标、第20682011号“live LIVE”商标、第32148764号“live及图”商标、第17657325号“探险活宝 ADVENTURE TIME及图”商标、第17657326号“探险活宝 ADVENTURE TI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ADVENTURE LIVE”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部分“ADVENTURE”、引证商标二英文“live LIVE”、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live”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