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3533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09号 - 申请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35331号“誉燕 YUYAN BIRD'S

    NE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09号

       

      申请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5331号“誉燕 YUYAN BIRD'S 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8015号商标、第20747439号商标、第283676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使用在除“食用燕窝”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也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列表、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明胶、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海藻提取物、明胶、豆腐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英文“BIRD'S NEST”可译为“燕窝”,其使用在除“食用燕窝”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