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81232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61号 - 申请人:山西天赐中谷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12329号“折品嗨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61号

       

      申请人:山西天赐中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景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2329号“折品嗨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76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折品嗨购”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