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86299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34号 - 申请人:北京畅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62996号“瞬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34号

       

      申请人:北京畅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2996号“瞬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83796号商标、第37889933号商标、第113939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人其他类别“瞬畅”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寄生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瞬畅”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