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89677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32号 - 申请人:四川铭琪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96779号“琪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32号

       

      申请人:四川铭琪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6779号“琪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28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新华字典》中的相关释义、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