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02011号“震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05号
申请人:福州春水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2011号“震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有其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增强了商标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震珠”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