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4043675号“CALEE COFFE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卡乐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启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43675号“CALEE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4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实地的走访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公点评打印件;
2.门店及内饰照片;
3.咖啡馆菜单;
4.餐盘及咖啡杯照片;
5.店铺宣传及收据复印件;
6.大众点评网网友评论。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复审答辩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与本案复审商标无关,因此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共19件,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商标标识为:DEF COFFEE、CALEY COFFEE、DEF CALEE COFFEE、凯嘉瑞、凯启悦、凯睿、CALEE PHAT COFFEE、DC,第17731051号“DEF CALEE COFFEE DC及图”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行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申请注册在咖啡馆服务上的商标,这些商标在构成要素和呼叫上存在近似之处,但是每个商标相互独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咖啡馆等服务项目上使用了“DEF CALEE COFFEE DC及图”商标,该商标对应的商标号为:17731051,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5中宣传页虽显示复审商标,但无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