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553746号“天帝广 TIANDIGU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78号
申请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诏安县上德蔬菜培育基地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31553746号“天帝广 TIANDI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8848号“天广及图”商标、第1570474号“天广 Tian Guang及图”商标、第8452573号“天广及图”商标、第8452613号“天广 Tian Guang及图”商标、第13874460号“天广 Tian Guang及图”商标、第14236643号“天广 Tian Guang及图”商标、第14236677号“天广及图”商标、第16310096号“天广 Tian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侵权商标极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变更信息;
2.荣誉证书;
3.作品登记证书;
4.广告宣传材料;
5.销售合同、发票;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出售详情;
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3月07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灭火设备、消防水龙带喷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天帝广”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文字“天广”,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消防水龙带喷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消火栓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烟雾探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防护面罩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