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19902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15号 - 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99027号“特豪斯 TH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15号

       

      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9027号“特豪斯 TH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1978号“xiang-hui auto supplies及图”商标、第8050154号“特豪 Tehow”商标、第38780246号“豪斯特 HONEST”商标、第11551379号“华龙宝路 HALBAOLU及图”商标、第29896785号“T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表现形式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形成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设计合同、发票;销售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审查程序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车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