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93462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61号 - 申请人:途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34625号“SPIR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61号

       

      申请人:途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4625号“SPI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8048号“精神JING SHEN”商标、第32757737号“SPIRIT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自行车、三轮车用车轮;自行车;机动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辆;三轮运货车;小型机动车”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车;手推车;轮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手推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