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947350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79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洋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473509号“洋溢装饰 洋溢裝飾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洋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华海
      
      申请人因第9473509号“洋溢装饰 洋溢裝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7469号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自其注册以来将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并未构成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站截图及网络服务费发票;2、域名注册费和维护费发票;3、点商标注册证书;4、企业年报信息;5、版权证书;6、商标设计及商标复审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灯、热水器、电炊具、加热装置、浴室装置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网站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1网络服务费发票、证据2域名注册费和维护费发票为其域名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为商标注册信息,证据5为著作权登记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证据4企业年报信息,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外,且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