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9989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88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JVC建伍株式会社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9893号“TRI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JVC建伍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沙酷哲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893号“TR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810号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有线电”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广泛、持续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60周年纪念限量版TRIO无线电台的公告和中文译文;2、70周年纪念限量版TRIO无线电首发两用机的公告和中文译文;3、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9年12月29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有线电、无线电设备、收音机、留声机、检验和测量用器械、仪器、材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29年12月28日。复审商标在检验和测量用器械、仪器、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撤三字[2015]第W14588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6年3月6日第1494期《商标公告》,故复审商标在有线电、无线电设备、收音机、留声机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外,且证据1、2均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且均为外文证据,无其他证据证明其限量版无线电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等情况,难以认定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