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4238967号“热血传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雪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14238967号“热血传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375号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背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持续使用在第18类指定商品上,在该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辨识度,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并非申请人故意拖延或放弃答辩,系因邮局未及时投递等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常理由而导致。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2、箱包进购合同;3、热血传奇微信公众号首页;4、商品照片及吊牌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毛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授权书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乐平美新圣皮具有限公司使用,但证据1乐平美新圣皮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仅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箱包进购合同并无相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难以认定其已得到实际履行。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商品照片及吊牌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