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24034号“武大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41号
申请人:郭海芝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大回小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4034号“武大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537号“武大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7113号“武大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18221号“武大郎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