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73849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09号 - 申请人:昆山韦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38498号“韦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09号

       

      申请人:昆山韦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8498号“韦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2015号“伟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2519号“偉康    RESPI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韦康”,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的汉字“伟康”、“偉康”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超声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制氧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