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3947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43号 - 申请人:广州第九城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39476号“第九城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43号

       

      申请人:广州第九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9476号“第九城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3166384号“第九城市”商标、第20278988号“第二城堡”商标、第21152474号“第二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