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0050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06号 - 申请人: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00506号“减重为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06号

       

      申请人: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0506号“减重为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全封闭运动减肥品牌,致力于为肥胖人们提供科学、专业、健康的减重服务。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减重”系列商标的其中一项,“减重”商标已成功注册,且“为王”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减重为王”,其中“减重”意为减轻体重,“王”本意是古代的最高统治者,也指在某个领域、某一方面取得成就的人。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所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