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15500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98号 - 申请人:思玛特株式会社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550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98号

       

      申请人:思玛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5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16514号“笑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密切联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BABY SHARK”宣传推广及知名度情况的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