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270794号“VDC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24号
申请人:薇迪诗(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70794号“VD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1952号“V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设计风格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收益,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香皂、去污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DCC”与引证商标“VDC”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