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4296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15号 -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429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15号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2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35774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2272号、第35929553号、第36057746号、第25610598号、第34758811号、第10491453号、第112168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6711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五经审查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