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C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9584045号“TC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99号

       

      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584045号“TC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12171617号、第22415787号、第27878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年度报告、新闻报道等光盘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标识,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