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809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07号
申请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09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81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