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FA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10157号“FA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77号

       

      申请人:法泽克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157号“FA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7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719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词语释义、宣传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FAZE”,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