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777号“Fit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97号
申请人:LOTTE CHILSUNG BEVERAGE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0777号“Fi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果汁、汽水、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瓶装饮用水、矿泉水、以啤酒为主的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8049358号、第6574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52577号、第64551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不近似,且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请求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果汁、汽水、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瓶装饮用水、矿泉水、以啤酒为主的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汽水、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瓶装饮用水、矿泉水、以啤酒为主的饮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