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45248号“撖家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77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罕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5248号“撖家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76304号“丝路红珍珠及图”商标、第7698615号“BIHUAYUAN碧华园及图”商标、第16531427号“神隆氏 SHEN LONG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汉字“撖家塔”是经过合理的艺术化设计,并非不规范汉字,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构成设计,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政府声明;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