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524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27号
申请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052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79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9075号“驿山高尔夫YISHAN GOLF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68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