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6376581号“闼闼TA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64号
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376581号“闼闼T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87909号、第26343109号、第7080452号、第4010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均包含“TATA”,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